防卫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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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防卫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


(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互殴防卫


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


(二)、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三、挑拨防卫


防卫挑拨又叫挑拨防卫、防卫挑衅(Instigationof Defense),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这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故称之为防卫挑拨或者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征。


(二)、客观上有挑逗他人的语言、行动。防卫挑拨所反击的侵害,是由防卫挑拨行为人有意识的挑起的,没有防卫挑拨行为人的挑逗,不会有不法侵害。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


(三)、行为人有预谋。由于防卫挑拨需要借用“防卫”的形式,因而行为人往往是经过周密考虑、认真准备才付诸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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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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