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改判马乐“最大老鼠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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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院再审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是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入刑以来,从事“老鼠仓”交易最多、涉及股票数量最多、交易金额最大和获利金额最多的一起案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在刑法第180条第4款,其中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检察院与法院的分歧在于,对于马乐案能否适用第180条第1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规定。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两档认定标准,应当认为规定在刑法同一条中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也适用同一标准。

马乐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检对经济领域犯罪首次抗诉的案件,足见国家对金融案件的重视以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性,体现了最高检对生效裁判案件监督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直接审理并改判,也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依法办案,通过再审程序审判指导办案的法治精神。此外,马乐案再审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也体现了设立巡回法庭分流案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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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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