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给的钱能以不当得利讨回吗?
任某和小亭通过微信相识,之后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闹分手发生争吵,当晚任某通过ATM机转账5万元至小亭的银行账户。但这件事并没有缓和两人的矛盾,半年后,两人分道扬镳。
任某一纸诉状将小亭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这笔借款,但法院以任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与小亭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之后,任某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小亭还款。任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己事后要求小亭还钱的录音证据,里面小亭对收到该笔款项并无异议,但认为任某完全是出于自愿付款。
在法庭上,小亭则持不同说法,她称自己借给任某5万元钱帮助其生意周转在先,任某当晚的汇款行为是向自己还款,自己当场也将原先任某写给自己的借条还给了他。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笔款项系经过协商一致而支付的财产性补偿,因此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权利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应当对该四个构成要件负证明责任。
而本案中任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受到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会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小亭5万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未见有损害案外第三人任某配偶的情况,故任某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即使依照民法理论上的自然之债,债务人如自愿给付,则在给付行为完成后亦不得再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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