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单方变更子女姓名不当
王先生于201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8岁的婚生子与对方共同生活。后对方擅自变更了婚生子的姓名,现王先生向律师咨询,能否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子的姓名恢复为原来的姓名?
【律师解答】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谢文强主任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对方单方将婚生子姓名进行变更,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因此应予纠正。
首先,欠缺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其次,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关于父或母一方能否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两个司法解释。
(一)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成年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子女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是不妥当的。
(二)认为夫妻离婚后,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改变子女姓氏的做法不当。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
(一)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
(二)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本案中,女方在未取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婚生子的姓名进行变更的行为显然与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相违背,且与中国传统习惯相冲突。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是违反社会习惯的,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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